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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张智洪
    2018-12-19 17:51:16   转载

     为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加快对外开发步伐,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推动仪陇经济跨越式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凡兴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所需土地由县政府统征后,按土地成本价协商出让给投资者。购买价按“5:3:2”的比例支付(企业进场时首付5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首付款到位后,即可获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条凡兴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可奖给土地3亩;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可奖给土地6亩;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奖给土地10亩。工厂建设时,企业按第一条规定,缴付奖给以外土地的首付款之后,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缴清全部款项后,工程建设竣工时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证送达投资者。

      第三条国内外、境外知名优势企业,兴办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并从事高科技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价格可一企一策,按低于成本价处理。

      第四条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工业投资者,在不改变投资企业性质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土地市场有偿转让。

      第五条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的投资者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拥有林草所有权”,土地保留原集体所有性质,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并可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六条个人或境外企业来仪收购、兼并重组生产性企业,并且能保持原有产业的继续发展者,出售方按仪委发[2001]33号文件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收购方享有土地出让期20-----30年。

      二、税收政策

      第七条兴办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国家现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按BOT方式形成投资300万元以上从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及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在建设期间的税收地方实得部份按70%返还给投资者。

      第九条兴办工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投产后,按国税地方留存部份和地税地方财政实得部份计奖,前三年全奖,第四年奖60%,第五年奖30%。

      第十条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 万元以上,固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兴办学校、医院者,按BOT方式投资300万元以上从事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收购工业企业从事生产、加工者,正式运营后,按国税地方留存部份和地税地方财政实得部份计奖,第一年全奖,第二年奖60%,第三年奖40%,第四年奖30%,第五年奖10%,以后不再计奖。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产业化建设,从产出之日起,农业特产税前三年免交,后三年减半征收,从第七年起按低限标准征收农业特产税;有规模的养殖大户可比照兴办工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在成都南充兴办注册在仪陇且税收缴纳返还给仪陇的生产加工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享受仪府发[2001]31号规定的纳税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个人或境外企业收购、兼并重组生产性企业,并继续从事原有产业生产,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有关应纳税款由出售方按仪委发[2001]33号规定缴纳。

      三、规费政策

      第十四条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用水增容费、天然气配套费。

      第十五条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00万元以上,各种证照办理只收工本费,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产用水增容费、天然气配套费。

      第十六条兴办工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前五年,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及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收费低限实行减半征收,或按一企一策办法,定额包干收取。

      第十七条兴办工业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新开户安装设施及水、电、气使用价格严格按照省、市、县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金融政策

      第十八条县外经局、经贸局每季度向各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提供投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各金融机构对各自符合贷款条件的开户企业按正常的贷款程序办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帮助企业争创银行信用等级及重大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协助企业争取中、省、市有关自营出口、农业产业化、高科技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兴办或收购工业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以有效资产抵押,可贷给贷款利息较低、时间较长的扶贫贷款。

      第二十条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重点骨干工业企业或符合贷款条件、暂时有亏损,特别是出口创汇企业,开户行可对其实行封闭贷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所贷流动资金的利息,用工业发展基金给予一定担保。

      五、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兴办工业企业、投资在50万兴办商贸流通企业,由县外经局实行“一站式”服务现场办公,全程跟踪,从签约或投资者申请办证之日起的10天内,负责协助办齐各种法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落户仪陇的投资者、管理者和优秀技术骨干,需办理城镇户口,只收工本费;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子女需转来我县入托、上学的,免收借读(选校)或转学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外来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并确定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除安全专项检查外,凡未经定点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该企业检查。

      第二十四条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县外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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