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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公安发布户政办理的常见问题

    信息发布者:张智洪
    2018-02-01 10:26:42   转载
    仪陇公安发布户政办理的常见问题,建议收藏!2018-02-01 仪陇生活网





    一、出生登记的条件及程序
        1、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登记。
        2、被遗弃的婴儿,符合收养规定的,由监护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到派出所申报户口,不符合收养规定,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凭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知情人证明、居住地街道(村)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办理出生登记。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及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迁入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1、转业军人安置入户,凭军转办安置通知,入户介绍信;退伍军人安置入户,凭民证部门的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退伍证;异地安置提供原籍户口证明、有家属安置入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父母)户口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回国定居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台人员,凭《回乡证》、《定居证明》;出国留学人员,凭本人护照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3、具有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结业生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所在城镇;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在市内拟就业城镇系结业生原籍的,户口落在原籍;有亲友投靠的,可将户口落在亲友处;无亲友投靠的,公安机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凭人事部门证明和《迁移证》,回原籍入城镇户口。
        4、工作调动,凭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调动介绍信,随迁配偶,子女(未成年人)户籍证明,跨地区行政区域调动的,需到分局开《准迁证》。
        5、结婚迁入的,持结婚证、户口簿或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村(居)委员会同意入户证明。南充市内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理。


    三、迁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1、公民服役,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入伍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向派出所申请迁出登记。
        2、大、中专学校录取的新生,户口可自愿选择在原籍保留或迁往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向派出所申请办理就地转为城镇户口;迁往学校的,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招收的干部、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的人员,和上述符合随迁条件的家属,以及调整工作单位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大学毕业生,由本人持批准通知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向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四、办理城市户口的条件和程序
        1、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只要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及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2、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在城区或乡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
        3、放宽人才引进政策。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政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五、变更姓名的条件和程序
        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干部、职工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18岁以上成年人更名的,需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原件,公证机构出具的无经济债务纠纷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其理由正当、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变更。


    六、更正年龄的条件和程序
        原则上不接受申请,对确有误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生证原件或原出生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它原始依据,如:一代居民身份证、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簿等)、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接生人员材料,知情人员材料)后签署意见,报县局审核后更正,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对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曾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已经更正过出生日期的,现又重新提出申请将已更正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一律不得变更出生日期。


    七、办理边境通行证的条件和程序
        凭居民身份证和照片2张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材料直接到县局治安大队申办。


    八、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条件和程序
        本县内户籍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新政派出所、城西派出所辖区的户籍人员到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县外户籍人员需办理二代身份证到期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的持以下材料到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1、办理了居住证的,持居住证办理;
        2、在四川省警务综合平台(一标三实模块)登记为实有人口的,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办理;
        3、未办理居住证和未做实有人口登记的,办理时除持本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就业的,需提供聘用合同、工作证等相关材料;
    就学的,需提供学生证、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换领证件的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


    九、办理临时身份证的条件和程序
        本县户籍人员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二代证领取凭证”及户口簿在县政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异地办理。


    十、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和程序
        县外户籍人员在我县实际居住地派出所通过“一标三实”流动人口申报、登记、采集居住信息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由本人及代办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办证人员检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及证明材料,然后在警综平台录入、比对、确认后,平台将自动生成居住证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在我县内跨乡镇居住不得申领居住证,但其他乡镇的人口到县城区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


    十一、户籍查询的条件和程序
        因公查询,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因私查询,仅限查本人信息,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并有正当理由。


    十二、办理户口、证件的时限
        1、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不需要上级审批的,当场办理;凡手续齐全,但需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并上报审批的,派出所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局。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应当场受理,第二代居民身份在受理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发给本人。
        3、临时身份证、边境通行证,当场办结。


    十三、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时间及收费标准
        办理自取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邮寄的20个工作日内。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规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十四、办理二代身份证挂失业务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本人可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十四、城镇户口是否能转回农村
        不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均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公发【2013】60号),是从公安机关实施户政管理要求,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12】47号)中“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十五、分户的条件
        根据2015年8月12日公厅治发〔2015〕19号《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第十八条之规定: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已经进行房屋分割,并取得独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以凭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按市(州)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  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
    国办发(2015)9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卫计委、司法厅 川公发2016(60)号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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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g19851017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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